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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一字值千金的故事

    作者:周雄; 时间:2014/12/28 12:21:42

    一字值千金的故事

       案例一:

    甲公司到乙公司购买机床设备,总价值为150万元。双方书面约定,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先付订金30万元,余款待乙公司交付机床设备时付清,乙公司须在一个月内交付机床设备。一个月过去了,乙公司没有按约定交付机床设备。无奈,甲公司将乙公司告上法院,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订金共计60万元。法院判决:由乙公司方返还甲公司订金30元。

       案例二:

    丙公司到丁公司购买冰箱(用于销售),总价值为150万元。双方书面约定,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先付定金30万元,余款待丁公司交付冰箱时付清,丙公司须在15天内交付冰箱。15天过去了,丁公司没有按约定交付冰箱。无奈,丙公司将丁公司告上法院,要求丁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60万元。法院判决:由丙公司双倍返还丁公司定金60元。

       困惑:类似的案子,为何判决结果会相差30呢?

       解惑:

    “定金”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,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,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,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,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。签合同时,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,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。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,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;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,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。债务人履行债务后,依照约定,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。《合同法》第115条规定: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,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应双倍返还定金。”

    而“订金”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,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,可视为“预付款”,当合同不能履行时,除不可抗力外,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118条规定:“当事人交付留置金、担保金、订约金、押金或者订金等,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,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”

       教训:

    通过上述案例,希望各位同仁在以后经济往来中,一定要小心。在生意场上,没有情面可讲,要小心提防对方可能设置的陷阱,因为现在的法律陷阱是很多的。世上没有永远的朋友,只有永远的利益!

     

    雄 律师

    2013、12、6